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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73170F/2026-00222
发文字号:
两江府办发〔2026〕45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日期:
2026-07-13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7个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7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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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两江新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7个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预算管理办法〉等7个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2211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2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355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1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代编预算组成。转移支付预算由区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转移支付预算和财政代编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区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区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反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包含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照核定人数和标准测算。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单位(含专户、区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年初未确定使用方向,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区级预备费。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区级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镇街及下设部门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镇街及下设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未商区财政局并报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对镇街及下设部门提出的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要求,镇街及下设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后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政府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区财政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区财政局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

(四)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区级各部门的预算应在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区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财政局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区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区级预算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区财政局意见。

第十五条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对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绩效目标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调整绩效目标或取消项目。涉及资金变化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定期向区财政局反馈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区财政局对收回的区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与调剂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财政部《预算调剂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严禁调剂的事项包括: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严禁调剂用于其他领域(严禁跨大类科目调剂);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对应安排的支出严禁调剂用于其他领域(政府性基金项目专款专用严禁跨基金项目调剂、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严禁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区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区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等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和区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对既定政策、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批复(批示)明确具体支出政策和支出额度的事项、建设项目计划等,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执行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安排支出的,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年度执行中除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确需追加支出的,由区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和《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代编预算;对已安排预算项目进行调整压缩节约的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的资金;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年度中上级补助资金、上下级结算资金和调入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年度执行中除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的预算调剂事项,按照年度中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程序后执行。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区级预算单位、镇街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区级财政决算由区财政局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区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债券收入等。区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支出、补助下级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区级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与市级、区内财政体制结算情况、区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区财政局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区级各部门的决算应在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区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区级预算单位和镇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区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审计部门、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等对区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区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区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对应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区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区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区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区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中央、市级和区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市级和区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区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区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日常办公费、日常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日常维修(护)费、日常租赁费、日常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租车费、其他日常运转经费、办公设备零星购置、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公务交通补贴、残保金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区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单项定额是指按照支出内容单项制定定额标准,根据人员、编制、资产情况逐项测算单位公用经费需求的一种方法。包括会议费、物业管理费、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综合定额是指综合考虑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内容,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用来简单测算单位公用经费需求的一种方法。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单项定额。

第十条区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区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中央、市级和区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中央、市级和区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

第三章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区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 区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区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区政府审定。经区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区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中央、市级和区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区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区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委编办和区人力社保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九条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的区级项目支出管理。

第三条区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市和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部门职责及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对应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补助或补贴,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性开支,作为项目支出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区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政策导向原则。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三)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在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预算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提升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

(四)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区级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区级项目以一级项目为索引,逐级细化至底级项目。

(五)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对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申报、审核、评审、实施、终止、决算、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绩效管理结果有机结合的绩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区级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区级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负责编报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是指通过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对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项目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区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所有区级项目支出预算均以项目库为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 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区级财政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区级财政项目库: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区级财政项目库。

单位项目库由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项目库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内所有项目按统一分类体系管理。

(一)项目按照具体的支出用途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一般性项目,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二)项目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延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延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常年性项目,指为履行常规性工作职能而在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阶段性项目,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阶段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第九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论证后编报项目,实时或定期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作为部门预算备选项目。财政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定期审核式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在项目的申报、审核、预算安排环节,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三章项目前期谋划及储备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支出需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区级预算项目要体现区级支出责任,通过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突出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支出的需要,避免交叉重复。

一级项目按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主体,每个一级项目通常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一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区财政局核准后设立。

二级项目由具体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将项目录入项目库,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具有实施条件的项目。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六)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不得入库储备。

对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上级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储备入库。

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及年度工作安排,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申报预算。细化、规范填报项目分年支出计划、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绩效目标等信息。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总额,应控制在区政府确定的预算支出规模要求内。

坚持“无预算、不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一)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一级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从储备项目中选择项目申报预算。

(二)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汇总本部门储备项目及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审核评估。

(三)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项目预算单位,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所属单位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在排序基础上实行滚动管理,并与部门中期规划相衔接,分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一)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周期。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二)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对阶段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三)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从上年度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口径为常年性、阶段性的项目,项目属性为延续性的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并与下一年度新增项目统筹考虑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项目预算审核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项目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实施计划是否可行。

(二)项目支出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三)资金性质、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支出分类科目使用是否准确。

(四)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配置预算是否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共享共用管理等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格式填报,所附依据是否真实、规范、完整。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项目支出范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支出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二)项目立项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求、资金性质、筹资方案、科目列报等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准确。

(三)预算总额是否符合限额要求,是否与财力水平相匹配。

(四)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配置预算是否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共享共用管理等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格式填报,所附依据是否真实、规范、完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整并注明审核意见,或退回上一环节并注明原因,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重新规范填报。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要求对纳入区级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预算公开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项目支出纳入预算。

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管理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区级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对区级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区级预算草案,上报区政府审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化,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剂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从项目库中发起调剂。涉及调整预算的,应依法履行调整预算程序。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请的调整或新增项目,限于财力空间无法当年调整或追加安排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确有必要实施的,纳入财政项目库,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备选。

调整或新增项目的资金来源,优先在本部门年初预算尚未细化的额度内调剂解决,确需追加安排的,由区财政局提出筹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应实施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凡未细化或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区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二十五条 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6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总预算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项目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后,除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明确规定外,部门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项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所有区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分工负责绩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预算编制时,预算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公开评审要求,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随项目预算批复下达。

第三十一条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未经规定调整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监控情况。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批复和备案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应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含部门和单位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建立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于项目信息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申报金额不合理、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等屡查屡犯审计问题的,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区财政局应向区政府、区人大报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主管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预算。不包括为保障区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

上级专项资金需区级财力相应安排的,区级财力安排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和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管理、项目库管理和总体公开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履行牵头管理或归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建立和管理区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明确的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应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确的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明确的绩效目标。设立重点专项应按照绩效评估相关规定开展事前评估。每项专项资金均应制定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资源、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并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五)明确的资金来源。坚持财力导向,每项专项资金均应有明确的来源、具体的规模。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新设专项资金,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区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一项专项资金一套管理办法”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职责分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主管部门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存续期整体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总体规模的,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执行,涉及调整预算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主管部门,或者由区财政局直接报请区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上级决策部署或区委、区政府要求调整,区级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或财力状况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适用范围、资金用途等不再符合现实情况;

(二)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已到期,或设立之初确定的特定任务已达成;

(三)专项资金实施后的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和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资金规模小、项目分散、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加强统筹、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分项目分级次编制。

第十八条区级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建立部门项目库,在专项资金目录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申报项目。区财政局初审后形成财政滚动项目库,经公开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批纳入年初预算。凡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区财政局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区级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控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应区分区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转移支付支出执行《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跨年度项目预算应与中期规划相衔接,并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财力平衡情况,分年度编制。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在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年初细化分配的,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制定专项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对于在当年630日前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二十二条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后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分配方案、项目进度提交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区级主管部门应会商区财政局后执行。涉及预算调剂的严格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五条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加强支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实行零结转。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应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环节,区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将绩效评估情况和绩效目标随同设立申请一并提交。

(二)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环节,区级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三)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区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区财政局可以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并向区人大、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五)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区财政局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区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区级主管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信息进行公开。在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逐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三十条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处分。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对中央和市级补助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可结转到次年由区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2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财政局收回后继续安排区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

第四条每年6月底和9月底执行完毕后,由区财政局牵头,梳理区级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对低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部门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平衡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条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按资金来源分类执行。区级财力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年末未执行完毕的统一由区财政局收回,原预算单位可继续按原用途纳入次年年初预算进行申报,未及时纳入年初预算、确需支付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预算追加程序。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可结转到次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可结转到次年由区级预算单位在科研期内继续原用途使用,科研期满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七条区级预算单位按照要求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区财政局重新申报,按程序通过后安排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指我区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经各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局应当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牵头负责区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情况。

(三)政府债务、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公开本级专项资金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清单目录。

第七条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单位)预算、决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

(三)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逐步公开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八条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

第九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区政府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政府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督促全区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预决算编制环节对涉密科目和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保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区财政局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范围。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区财政局沟通。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审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区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区财政局等专业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条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区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区本级支出和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部门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规范,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等紧密相关,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部门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撑项目支出预算数额的工作量(实物数量)、支出标准、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预算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预算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和重点专项两类,分别提供评审资料。

第九条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财政局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预算单位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部门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重点专项类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类项目,特指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类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财政局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集中评审程序。

(二)项目陈述。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项目陈述意见和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未通过”4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财政局,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直接纳入“一下”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或“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分管负责人应当作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财政纳入“一下”预算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意见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评审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评审资料,评审组成员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提供。评审内容、评议结果在未经审定之前,所有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谈论或泄露。涉密项目根据保密工作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中预算公开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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