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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73170F/2026-00075
发文字号:
两江府办发〔2026〕16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19
发布日期:
2026-03-20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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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财政性资金管理,防范财政性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区财政履行政府职责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凡纳入区人民政府管理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二)民主理财原则。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三)绩效优先原则。坚持习惯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财政性资金支出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审核,突出绩效导向。

(四)安全高效原则。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持续健全完善财政性资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代征机关征收。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

第六条  非税收入由有征收权限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征收。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职责、权限和标准组织征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的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分配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分配严格纳入综合预算管理。预算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除国家出台增支政策和其他突发性增支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人员调配、晋档晋级、退休、住房补贴、抚恤、工伤、公务员医疗补助、高龄补贴、遗属生活补助、节假日慰问等政策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经济科目(类级)、功能科目(类级)、非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政府采购项目等业务性预算调整事项,由单位提供依据,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区级主管部门未细化的预算项目需要进一步细化到下属预算单位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函告并提供依据,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区级部门的预算项目需要进一步细化分配到其他部门或者镇街的,由分配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初审,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程序。对于年度中新增下达的已明确用途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商相关部门直接下达预算;未明确用途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照预算项目调整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四)债券资金安排程序。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若申报发行前已报经区政府同意,发行后债券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下达至有关单位;涉及不同预算项目之间债券资金调整的,由区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照预算项目调整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五)新增资金预算(含预算项目调整)程序。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核,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查,区长审批后执行;

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经分管业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研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经分管业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研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处理突发事件需紧急追加预算资金的,可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分管财政区领导直接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的原则核拨资金。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拨款程序:

(一)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供给状况按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款;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尚未批复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下,区财政局暂按当年初审后的部门预算办理预拨。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严格将经费开支控制在经费预算内。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各单位确需开设除零余额账户以外的实有资金账户,需报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动态监控、公务卡、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当年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情况及次年预算草案,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政府预算执行及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财政预算执行及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违反规定追加预算,使财政总支出超过总财力,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造成经费超支或未经批准使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或支配财政性资金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贪污、挪用、职务侵占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设账簿、隐瞒收入、转移财政性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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