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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73170F/2026-00214
发文字号:
两江府征地方案公告〔2026〕4号
发布机构:
两江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7-02
发布日期:
2026-07-02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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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6330日发布了建设宝山大桥西延伸段(渝武高速至江家坪立交)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两江府征地预公告〔20261),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宝山大桥西延伸段(渝武高速至江家坪立交)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73号附12;邮编:401120;联系电话:02367812055;联系人:叶歆)。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重庆市两江新区施家梁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蔡家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

20267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宝山大桥西延伸段(渝武高速至江家坪立交)项目需要,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施家梁镇狮子村老院村民小组,蔡家岗街道三溪村槽房村民小组、陈家浩村民小组、狗脚湾村民小组、苦竹林村民小组、山林口村民小组、瓦房子村民小组、周家院村民小组等2个镇(街道)2个村8个组集体土地14.1837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施家梁镇狮子村老院村民小组,蔡家岗街道三溪村槽房村民小组、陈家浩村民小组、狗脚湾村民小组、苦竹林村民小组、山林口村民小组、瓦房子村民小组、周家院村民小组等2个镇(街道)2个村8个组集体土地14.1837公顷,其中:狮子村老院村民小组0.1365公顷、三溪村槽房村民小组0.5128公顷、陈家浩村民小组0.7708公顷、狗脚湾村民小组1.0826公顷、苦竹林村民小组4.5599公顷、山林口村民小组0.2795公顷、瓦房子村民小组0.6328公顷、周家院村民小组6.208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现状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宝山大桥西延伸段(渝武高速至江家坪立交)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8000/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相关文件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农村房屋补偿后交由蔡家岗街道拆除。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57人。其中:施家梁镇狮子村老院村民小组2蔡家岗街道三溪村槽房村民小组21、陈家浩村民小组14、狗脚湾村民小组15、苦竹林村民小组66、山林口村民小组1、瓦房子村民小组14、周家院村民小组24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补助标准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费的50%给予自建安置补助。

2.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初步选址于两江新区蔡家组团规划范围内。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1400/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2800/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900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9000/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20元的安置房购房补助费。

选择安置房安置并申请清水房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安置房装修补助费。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施家梁镇、蔡家岗街道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9000/平方米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货币安置购房补助费。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且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原房屋的,按应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2500元,3人以上户按每户35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搬迁之月起至24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第25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7元。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施家梁镇

狮子村

老院村民小组

38.2440

6.1729

0.1365

0.1365

0.1321

2

蔡家岗街道

三溪村

槽房村民小组

14.9862

2.2897

0.5128

0.5128

0.4425

21

陈家浩村民小组

26.1810

4.8009

0.7708

0.7200

0.6802

0.0508

14

狗脚湾村民小组

18.6223

5.1152

1.0826

1.0826

0.8179

15

苦竹林村民小组

16.8239

3.9787

4.5599

4.5186

2.5793

0.0413

66

山林口村民小组

32.7617

8.8847

0.2795

0.2751

0.2698

0.0044

1

瓦房子村民小组

30.1193

5.2144

0.6328

0.5615

0.5174

0.0713

14

周家院村民小组

14.3353

6.8845

6.2088

5.5265

4.6689

0.6823

24

合计

192.0737

43.3410

14.1837

13.3336

10.1081

0.8501

157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

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

金额

施家梁镇狮子村老院村民小组

2.0475

6.3

3.869775

2

3.8

1.429475

9.029475

12.89925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槽房村民小组

7.6920

6.3

14.53788

21

3.8

45.87828

79.8

94.33788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陈家浩村民小组

11.5620

6.3

21.85218

14

3.8

2.21158

53.2

75.05218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狗脚湾村民小组

16.2390

6.3

30.69171

15

3.8

14.61399

71.61399

102.3057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苦竹林村民小组

68.3985

6.3

129.273165

66

3.8

50.837385

301.637385

430.91055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山林口村民小组

4.1925

6.3

7.923825

1

3.8

14.688925

18.488925

26.41275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瓦房子村民小组

9.4920

6.3

17.93988

14

3.8

11.34028

53.2

71.13988

蔡家岗街道三溪村周家院村民小组

93.1320

6.3

176.01948

24

3.8

319.51212

410.71212

586.7316

合计

212.7555

402.107895

108

401.081895

811.481895

49

59.43014

186.2

1399.7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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