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府复〔2026〕61号
申请人:游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XXX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X组。
申请人游X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游XX履职申请的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并书面答复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渝北府征地公告〔2024〕9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中载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据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进行征地安置补偿并答复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其作出《关于游XX履职申请的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相关征地政策及具有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机关等事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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