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两江新区招商服务局(以下简称区招商服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方案》以及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对经济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招商服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招商服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研究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和方针政策。负责目标制定、质效评价、机制优化、产业地图编制。
(三)负责建立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库,统筹招商信息、招商项目、招商资源,跟踪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牵头推进交办的重大项目招引、重大综合性招商活动。
(四)负责协调各产业招商目标设置、政策标准制定、招商资源配置等招引工作共性事项,协同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准入评判。
(五)负责建立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协调指导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
(六)参与全区与国(境)外有关地区、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合作有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七)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落地重大问题,规范招商引资秩序,对违反产业布局规划和招商引资秩序的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督查督办。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