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A23.A24地块项目(A23-5/03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7-500112-70-03-003904)及《A23.A24地块项目(A23-5/03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两江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32260)。主体工程规划用地面积12.12hm2,总建筑面积205649.96m2,计容面积137215.28m2,建筑密度29.41%,容积率1.13,绿地面积40175.49m2,绿地率35.01%。施工期间,红线外设施工营地1处,临时堆土场2处,临时占地0.61hm2;施工交通依托周边现有道路进场,不在场外设施工便道;木工房、钢筋房及其他施工场所均布置在永久征地范围线内;施工用水采用周边自来水管网,施工用电就近搭接。
项目总占地面积12.73hm2,其中:永久占地12.12hm2,临时占地0.61hm2。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137.76万m3,开挖量130.38万m3,回填量7.38万m3,产生余方123.00万m3,余方已全部运往江北机场D6地块土石方消纳场集中处置。项目已于2021年1月开工,预计2027年12月完工,总工期84个月,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于2021年1月开工,计划2026年6月完工;二期工程土石方平场已与一期工程同步实施,平场工作于2021年9月完成,平场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25年12月再次开工实施后续建设内容,计划2027年12月完工。项目总投资12737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1899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73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 ,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849.3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776.8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72.52万元。在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423.3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351.93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1.58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0.0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12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1.58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26.99万元,独立费用12.84万元,基本预备费3.1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822万元。
四、建设中水土保持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渝价〔2017〕81号缴费标准及时向两江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第53号令”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七)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附件:1.A23.A24地块项目(A23-5/03地块)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A23.A24地块项目(A23-5/03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利局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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