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5K5TX8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件号码:5115******9479
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执法检查计划,2026年6月2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蔡家岗街道云榭路2号附53号、附54号的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药房的冰箱内发现有一种产品—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主要成分:重组猫ω干扰素;规格:150万IU/支、10支/盒;适应症:猫病毒性疾病;用法与用量:1.猫ω干扰素:每支用1ml注射用水溶解,皮下注射。推荐剂量为30万IU/kg,每日一次,5天为一个疗程,或遵医嘱。2.猫鼻支等眼、鼻症状较为明显时,可每支用1ml注射用水溶解稀释后点眼、滴鼻,每日3-5次,同时每天注射干扰素方法不变;生产批号:20230503;生产日期:20230507:有效期至:20260506;北京中科拜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共有4支。该种产品的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处方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了上述假兽药产品,系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范围主要是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于2026年5月23日在档案号为“182605231228507”的处方笺上开具了3支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用于治疗宠物猫疾病,该种产品为假兽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对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外包装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该产品是假兽药的事实。
2.2026年6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外包装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该产品是假兽药的事实。
3.2026年6月2日,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6年6月2日,《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了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
5.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5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备案的执业兽医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胡**是备案执业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执业兽医的事实。
6.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胡**,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胡**是备案执业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执业兽医的事实;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了假兽药产品-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5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5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的假兽药产品只有1个品种,且只使用了1次,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使用假兽药产品,系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
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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