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115********9479
联系电话:183*****701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
当事人胡**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执法检查计划,2026年6月2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蔡家岗街道云榭路2号附53号、附54号的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备案执业的执业兽医胡**开具的处方笺上“执业兽医师”签名处是打印名而不是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规定,存在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执法人员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药房的冰箱内发现有一种产品-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主要成分:重组猫ω干扰素;规格:150万IU/支、10支/盒;适应症:猫病毒性疾病;用法与用量:1.猫ω干扰素:每支用1ml注射用水溶解,皮下注射。推荐剂量为30万IU/kg,每日一次,5天为一个疗程,或遵医嘱。2.猫鼻支等眼、鼻症状较为明显时,可每支用1ml注射用水溶解稀释后点眼、滴鼻,每日3-5次,同时每天注射干扰素方法不变;生产批号:20230503;生产日期:20230507:有效期至:20260506;北京中科拜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该种产品的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执业兽医胡**在其诊治的处方笺上开具使用了上述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胡**,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胡**是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A0120145000S1,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备案执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胡**作为一名执业兽医,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于2026年1月30日开具档案号为“182601301958141”的《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于2026年2月13日开具档案号为“182602131108489”的《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于2026年3月7日开具档案号为“182603071141463”的《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于2026年4月29日开具档案号为“182604291115258”的《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于2026年5月23日开具档案号为“182605231228507”的《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于2026年5月30日开具档案号为“182605301355069”的《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以上6张处方笺上“执业兽医师”栏的名字是打印的,不是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者签章,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规定,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
当事人胡**作为一名执业兽医,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于2026年5月23日在档案号为“182605231228507”的处方笺上开具了3支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用于治疗宠物猫疾病,该种产品为假兽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对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存放有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外包装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该产品是假兽药的事实。
2.2026年6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外包装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该产品是假兽药的事实。
3.2026年6月2日,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4.2026年6月2日,《华众宠物医院(原小七)处方笺》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胡**开具的处方笺填写不规范的事实;当事人胡**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开具并使用了3支假兽药产品-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
5.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5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信息系统查询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复印件、备案的执业兽医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胡**是备案执业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执业兽医的事实。
6.2026年6月5日,当事人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7.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胡**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胡**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是一名执业兽医的事实;当事人在重庆华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开具的处方笺填写不规范的事实;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开具并使用了3支假兽药产品-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向当事人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听〔2026〕5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听〔2026〕5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胡**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数量不大,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235:“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数量 50 份以内,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对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胡**开具并使用的假兽药产品仅1个品种,品种较少;当事人使用假兽药产品1次,危害后果轻微,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胡**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依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胡**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开具并使用假兽药产品,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胡**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2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胡**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200元。
二、对当事人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暂停2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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