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0166882F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
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告知线索,2026年4月1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康竹路2号9楼(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物实验中心)对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实验动物等。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康竹路2号9楼(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物实验中心)饲养室1圈养小尾寒羊1只,饲养室1外走廊圈养小尾寒羊3只,清洗间圈养巴马猪1头,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4只小尾寒羊和1头巴马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运输动物的单位、人员和车辆备案资料。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收集了经营、运输动物的相关资料。
现查明: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运输的车牌为渝AD0***
的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未经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日,对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从事动物运输的车牌为渝AD0***的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未经备案的事实。
2.2026年4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印证当事人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
3.2026年4月1日,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6年4月2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D26YJ0001)1份,证明经检测结果2份样品呈布鲁氏菌抗体阳性。
5.2026年5月21日,对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认可当事人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从事动物运输的车牌为渝AD0***的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未经备案的事实。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人,法定代表人为陈**,该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6.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的身份。
7.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微信号截图1份,证明陈**的微信号。
8.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牌为渝AD0***的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当事人所有。
9.2026年5月21日,杨凌中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微信号截图1份,证明方*的微信号。
10.2026年5月21日,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与杨凌中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人方*聊天记录截图1份,印证当事人经营用于科研的动物的事实。
11.2026年5月21日,实验人员谭**微信号截图1份,证明谭**的微信号。
12.2026年5月21日,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与实验人员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印证当事人经营用于科研的动物的事实。
13.2026年5月21日,早产(90-120天)育仔设备功能评估实验费用预估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动物的价格。
14.2026年5月21日,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微信号截图1份,证明张*的微信号。
15.2026年5月21日,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微信聊天记录1份,印证当事人经营用于科研的动物的事实。
16.2026年5月21日,胶体金检测图片1份,印证当事人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
17.2026年5月21日,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病死畜禽转运/处理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救措施。
18.2026年5月21日,无害化处理转运车辆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救措施。
19.2026年5月21日,提取了无害化处理转运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救措施。
20.2026年5月21日,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物实验中心布鲁氏菌环境消杀服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环境消杀的补救措施。
21.2026年5月21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环境消杀的补救措施。
22.2026年5月21日,场所消毒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环境消杀的补救措施。
23.2026年5月22日,对任*、谭**、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印证了当事人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从事动物运输的车牌为渝AD0***的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未经备案的事实。
24.2026年5月22日,任*、谭**、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任*、谭**、张*的身份。
25.2026年5月22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公布首批核心医疗技术项目“揭榜挂帅”立项项目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用于科研。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2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27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7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当事人主动联系无害化处理公司将4只小尾寒羊和1头巴马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主动聘请消杀公司对4只小尾寒羊和1头巴马猪饲养场所进行了环境消杀;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0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经责令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接触动物的人员身体未见异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运输用于科研的小尾寒羊4只、巴马猪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从事动物运输的车牌为渝AD0***的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未经备案,系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罚款7000元;
2.对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罚款16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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