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ECBW3263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雷*
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3月27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8幢1单元14-4的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等兽药。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贺*,收集了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相关资料。
现查明: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6盒、[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38盒,销售总金额443.04元,库存[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05盒、库存[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12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库存[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05盒、库存[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12盒的事实;
3.2026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印证了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库存[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05盒、库存[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12盒的事实。
4.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6盒、[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38盒,销售总金额443.04元,库存[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05盒、库存[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12盒的事实。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雷*,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6.2026年3月27日,委托书1份,证明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贺*接受调查等事宜。
7.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雷*身份。
8.2026年3月27日,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贺*身份。
9.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阿菲与小尼旗舰店”、“阿菲与小尼康宠汇专卖店”、“康宠汇宠物用品专营店”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兽药。
10.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店铺“阿菲与小尼旗舰店”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兽药。
11.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电商平台店铺“阿菲与小尼宠物健康旗舰店”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京东电商平台销售兽药。
12.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
13.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销售单价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销售单价。
14.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6盒、[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38盒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
15.2026年3月27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存[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维酸钾片912盒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库存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
16.2026年3月27日,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50mg(阿莫西林40mg+克拉维酸10mg),[包装]8片/板)、([规格]250mg(阿莫西林200mg+克拉维酸50mg),[包装]8片/板)外包装照片各1份,证明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为兽用处方药。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2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24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品种只有2个,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兽药经营活动中,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43.04元;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443.0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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