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7MAKBGCPD9D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仙桃街道************
经营者:余**
身份证号码:4415**********0615
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用于观赏、互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5月1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仙桃街道************的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内饲养有宠物猫65只,主要有布偶、美短、狸花猫等品种,用于市民观赏、互动。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的现场负责人郑**当场不能提供用于观赏、互动的6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的现场负责人郑**,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于2026年4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有宠物食品、宠物用品等。当事人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对市民开展宠物猫的观赏、互动。当事人以销售门票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客户购买门票后,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与当事人饲养的宠物猫进行互动。
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分别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调进60只宠物猫、从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萤火虫港湾调进5只宠物猫,用于市民的观赏、互动。上述65只用于市民观赏、互动的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2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饲养有65只用于观赏、互动的宠物猫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6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3.2026年5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的经营场所内饲养有65只用于观赏、互动的宠物猫的事实。
4.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的现场负责人郑**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郑**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的经营者余**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余**,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饲养有65只用于观赏、互动的宠物猫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6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6.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调进65只宠物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宠物互动免责协议复印件、当事人对市民支付的门票费用进行退款处理的凭证,印证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饲养有65只用于观赏、互动的宠物猫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6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4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47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用于观赏、互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两江新区超能猫空间宠物服务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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