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K65HYB92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件号码:1502*********1815
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5月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塔街道******的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有一种宠物饲料产品: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一共有5盒。该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标示信息如下: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饲预(2024)11025;执行标准:Q/HSH 001-2024;委托商:華盛行國際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五權一路1號8樓之1;生产方:东莞市华盛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桥头镇岭头工业大路七巷2号1号楼601室;通用名称:宠物营养补充剂;原料组成:鹅胆提取物(胆酸汁)、猪胆提取物(胆酸汁)、万寿菊粉、决明子、甘草、水;添加剂组成:赖氨酸、甘氨酸、牛磺酸、天然叶黄素(源于万寿菊)、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净含量:20mL;生产日期:2025.10.24;保质期限:24个月。该宠物饲料产品的原料组成中含有“鹅胆提取物(胆酸汁)、猪胆提取物(胆酸汁)”两种成分,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之内。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周**。
经查,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1月,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等,主要通过美团、淘宝闪购网络平台进行线上经营,其中在美团网络平台上店铺名称为“多恩宠物用品·猫粮狗粮猫砂盆·猫罐头猫条猫包宠物店(黄泥磅店)”,在淘宝闪购网络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多恩宠物用品专营店(黄泥磅店)。
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购进宠物饲料产品: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10盒进行销售。根据网络平台的优惠活动,实际销售单价在40元/盒—75元/盒之间浮动。截止2026年5月8日,已销售5盒,销售金额为329.7元,未销售有5盒。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原料组成中含有“鹅胆提取物(胆酸汁)、猪胆提取物(胆酸汁)”两种成分,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之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6日,关于“泪腺口服精华液”涉嫌违法添加及标签违规的投诉举报信,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5月8日,对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有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
3.2026年5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有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
4.2026年5月8日,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5月8日,对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周**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周**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了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李**,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经营有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一共购进10盒,已销售5盒,销售金额为329.7元的事实。
6.2026年5月8日,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美团、淘宝闪购网络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复印件,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已下架的截图复印件,当事人调进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配货单复印件,当事人销售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订单小票复印件,投诉举报人购买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订单截图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有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有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一共10盒,已销售5盒,销售金额为329.7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饲料)罚告〔2026〕45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饲料)罚告〔2026〕45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停止销售宠物饲料产品,危害后果轻微,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营的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的原料组成中含有“鹅胆提取物(胆酸汁)、猪胆提取物(胆酸汁)”两种成分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之内,系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之规定。
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贝多恩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宠物营养补充剂—华盛行®泪腺口服精华液5盒;
2.没收违法所得329.7元;
3.罚款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29.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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