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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08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6-02
发布日期:
2026-06-10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兽药)罚〔2026〕4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兽药)罚〔2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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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2021M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件号码:5102********0018

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29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联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 的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将7盒宠物营养补充剂热感舒(用于宠物、犬猫风热感冒)、3盒宠物营养补充剂寒感宁(用于宠物、犬猫风寒感冒)等产品销售给动物医院。上述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等,以线下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购进3种产品—宠物营养补充剂热感舒12盒、宠物营养补充剂寒感宁12盒、宠物营养补充剂佰克宁12盒进行销售。其中宠物营养补充剂热感舒销售了12盒,宠物营养补充剂寒感宁销售了12盒,宠物营养补充剂佰克宁销售了10盒、免费赠送了2盒。上述3种产品一共销售了34盒,销售单价均为58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972元。宠物营养补充剂热感舒的用途是:用于宠物、犬猫风热感冒;宠物营养补充剂寒感宁的用途是:用于宠物、犬猫风寒感冒;宠物营养补充剂佰克宁的用途是:用于宠物、犬猫咳喘。上述3种产品均为假兽药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照片10张;

3.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5.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出库单复印件2份;

7.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单复印件4份;

8.《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复印件1份;

9.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询问笔录》1份;

10.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号截图复印件各1份;

11.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的进货单复印件1份。

上述证据,证明事实如下:

证据3,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1、2、3、4,证明了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经营兽药、宠物饲料的事实。 

证据5、6、7、8、9、10、11,证明了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张**,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事实;当事人购进3种假兽药产品进行销售,已销售假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72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4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42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经营的假兽药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972元;

2.处货值金额(1972元)2.3倍的罚款,计4535.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507.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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