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12MA5YQPTJ7Y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经营者:吕**
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1月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仙桃街道兰桂大道2号附22号润丰.水尚观湖台1-4幢2-7的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正在营业,该动物诊所办理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调查,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近期给市民饲养的一只母猫进行了绝育手术,超出了该动物诊所办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经营者吕**。
经查,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于2018年先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主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办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2025年12月15日,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给市民朱女士饲养的一只母猫进行了绝育手术,并收取了诊疗费用400元,该手术属于腹腔手术范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1月4日,对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范围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事实。
3.2026年1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4.2026年1月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1月4日,对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的经营者吕**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吕**,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给市民朱女士饲养的一只母猫进行了绝育手术,并收取了诊疗费用400元的事实;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6.2026年1月4日,处方笺以及病历复印件、微信转帐凭证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给市民朱女士饲养的一只母猫进行了绝育手术,并收取了诊疗费用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办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情况下,给市民朱女士饲养的一只母猫进行了绝育手术,并收取了诊疗费用,系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之规定。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贝林动物诊所立即停止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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