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KE5CF88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双龙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覃**
身份证件号码:5109********1857
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6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函》(编号:〔2026〕001号),内容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于2026年1月4日收到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种子未备案的投诉举报,经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现场核实,确认举报属实。
经请示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2026年1月6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双龙湖街道飞湖路165号金天园林A幢1-1的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门店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蔬菜种子38种176袋,其中四季奶油小白菜1袋、四季黄金小白菜1袋、四季白草莓2袋、四季红草莓4袋、四季甜脆油麦菜2袋、蜂蜜红瓤西瓜4袋、红圣女果5袋、香嫩肉丝瓜5袋、懒汉麒麟玉4袋、蜜本南瓜4袋、津研四号黄瓜3袋、大红番茄3袋、鸡毛菜4袋、香辣长线椒7袋、七彩椒3袋、红菜苔7袋、儿菜6袋、绿妃甘蓝7袋、早熟白菜苔6袋、西蓝花2袋、长白苦瓜5袋、小冬瓜5袋、水果黄瓜4袋、无筋绿地豆5袋、朝天椒3袋、螺丝椒5袋、羊角椒5袋、四季香莴笋8袋、宽帮青菜8袋、小米椒5袋、脆香甜唛菜3袋、雪丽松花7袋、四季香油麦7袋、四季营养快菜9袋、紫根韭菜5袋、日本南瓜3袋、三叉空心菜5袋、压塌架长豆角4袋。执法人员检查了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的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店铺名称:美加嘉超市(回兴店)〕,该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以5元/袋的单价销售蔬菜种子49种。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种子销售前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原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提取了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覃**的居民身份证、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加嘉超市(回兴店)美团店铺的资质信息截图3张、经营蔬菜种子页面截图13张、购进蔬菜种子记录截图19张、销售蔬菜种子订单截图6张、蔬菜种子下架截图13张。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覃**在现场积极配合检查。
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查询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种子备案数据。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向美团旗下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协查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件的函》,请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协查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种子情况。2026年1月9日,本机关收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
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对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进行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覃**主动交待了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蔬菜种子明细表、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蔬菜种子情况汇总表、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蔬菜种子购销情况表和《询问笔录》。
2026年1月28日,本机关向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江农(种子)责改〔2026〕4号),要求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从2025年5月开始,先后采购蔬菜种子60种433袋,其中四季奶油小白菜15袋、泰国香油麦16袋、四季黄金小白菜10袋、四季小葱种子14袋、四季香菜10袋、小叶土菠菜5袋、意大利生菜10袋、好吃豌豆苗5袋、七彩椒5袋、圆白萝卜8袋、香辣小皱皮辣椒5袋、春不老白萝卜5袋、水果黄瓜5袋、精品小叶茼蒿5袋、蜜本南瓜5袋、本地王黄瓜5袋、三叉空心菜5袋、懒汉麒麟玉5袋、大红番茄15袋、盆栽红番茄5袋、厚肉长棱丝瓜5袋、脆香甜唛菜12袋、儿菜8袋、袋香辣长线椒9袋、袋朝天椒 5袋、日本南瓜5袋、四季香莴笋10袋、西蓝花8袋、津研四号黄瓜5袋、紫长茄子5袋、四季白草莓5袋、黑皮冬瓜5袋、摘不败豇豆种子5袋、红圣女果10袋、四季架豆王5袋、白果强丰番茄5袋、蜂蜜红瓤西瓜5袋、长白苦瓜5袋、鸡毛菜5袋、宽帮青菜8袋、螺丝椒5袋、绿妃甘蓝8袋、小冬瓜5袋、早熟白菜苔8袋、四季红草莓5袋、小米椒5袋、上海四月慢青菜5袋、红菜苔8袋、四季营养快菜18袋、四季上海青13袋、四季小香葱13袋、无筋绿地豆5袋、羊角椒5袋、香嫩肉丝瓜5袋、樱桃萝卜5袋、圆白萝卜5袋、紫根韭菜6袋、雪丽松花8袋、四季甜脆油麦菜8袋、黑龙青线椒5袋,美加嘉超市(回兴店)美团店铺标价5元/袋,货值金额2165元。
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名称:美加嘉超市(回兴店)〕销售蔬菜种子,共销售蔬菜种子35种175袋,其中四季奶油小白菜14袋、泰国香油麦9袋、四季黄金小白菜8袋、四季小葱种子14袋、四季香菜7袋、小叶土菠菜4袋、意大利生菜10袋、好吃豌豆苗5袋、七彩椒2袋、圆白萝卜7袋、香辣小皱皮辣椒5袋、春不老白萝卜5袋、水果黄瓜5袋、精品小叶茼蒿3袋、蜜本南瓜1袋、本地王黄瓜1袋、三叉空心菜5袋、懒汉麒麟玉1袋、大红番茄12袋、盆栽红番茄5袋、厚肉长棱丝瓜5袋、脆香甜唛菜9袋、儿菜1袋、袋香辣长线椒2袋、袋朝天椒 2袋、日本南瓜2袋、四季香莴笋1袋、西蓝花6袋、津研四号黄瓜2袋、紫长茄子5袋、四季白草莓3袋、黑皮冬瓜5袋、摘不败豇豆种子3袋、红圣女果1袋、四季架豆王5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收入875元。
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以上蔬菜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前未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及原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为初次违法,并主动下架了涉案种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覃**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的身份;
3.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函(编号:〔2026〕001号)1份4页、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情况1份1页、对法定代表人覃**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蔬菜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
4.2026年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资质信息截图1张、蔬菜种子包装照片38张、蔬菜种子销售页面截图13张、蔬菜种子购进记录截图19张、蔬菜种子订单截图6张、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协查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件的函回复函》1份5页、对法定代表人覃**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蔬菜种子明细表3页、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蔬菜种子情况汇总表1页、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蔬菜种子购销情况表2页,证明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蔬菜种子的采购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销售收入;
5.蔬菜种子下架截图13张,证明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主动下架了蔬菜种子;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1份1页、对法定代表人覃**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属初次违法。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种子)罚告〔2026〕4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种子)罚告〔2026〕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种子违法所得较少,且属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为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傲风庆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